人保寿险盛世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2014-09-26 12:57: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条款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3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
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6.2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见7.16),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
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
6.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
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2.4保险责任的有关规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6.7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 全残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
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
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
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7.2 身故或全
残时交费
年度数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等于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本合同所经过的整年数加一。
(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身故或全残的,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等于在保
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
7.3 公共交通
工具
指领有营运执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