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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盛世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2014-09-26 12:57: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现金价值(见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

  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

  酗酒(见7.13);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

  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

  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2.6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

  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

  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3年、6年和10年三种,交费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

  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

  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

  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

  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4.3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

  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4.4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见7.14),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

  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

  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5 合同效力

  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