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安康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6 12:51: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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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0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法定身份证明;(4)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 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对未及时给付的保 险金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 息,自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第 11 日起,至保险金付清时止。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 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
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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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交纳保险费,自您首次欠费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清偿各项欠款及利息后次日的零时起,合同
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
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及风险 (1)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