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安康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6 12:51: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及合同
生效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承
担保险责任的起期追溯至合同生效日。保单年度、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出生满 18 周岁至 50 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如果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
故,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内非因 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于累 积已交保险费(无息),包括本合同的保险费和附加在本合同上的《交银康联 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内因意 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后 身故,本合同自身故之日起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 保险金额;
电话渠道销售
(2) 累积已交保险费(无息),包括本合同的保险费和附加在本合同上的《交 银康联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 24 时仍然生存,本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累积已交保险费(无息),包括本合同的保险费和附加在 本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