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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999还本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26 10:27: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值高于上述身故、全残保险金金额,则本公司按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九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见释义),则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下表所示比例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时的年龄 给付比例

  不足1周岁 10%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2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30%

  满3周岁但不满4周岁   40%

  满4周岁或以上 50%

  生命末期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直接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身故、全残、生存保险金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六条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同。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销权。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