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5 09:58: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率: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定期公布。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 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 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七部分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 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 还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 第二、三款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在审核更正后,有权要 求您依照法律及公司投保规则的规定,补交保险费、参加体检及配合其他业务流程要求;若补交保险费前已 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在审核更正后,将多 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
第二十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 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八部分名词释义
第二十九条 名词释义
身体高度残疾: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5);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5);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永久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能力
(注4、5)。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但由白内障引起的失明除外。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质或功能障碍,以致 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基本日常生活能力的丧失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