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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5 09:58: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 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

  我们将在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您发放红利。

  第十一条 红利领取方式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二、现金红利:红利将以现金方式直接返还给您。如果当年度的红利少于100元,该红利将直接进入您

  的红利累积账户,如果当年度的红利不少于100元,该红利及红利累积账户中的金额将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您。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

  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的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四、增额交清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及其附加分红型保险合同的保险单红利作为

  趸交保险费增加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基本保 险金额根据我们分配的红利金额、被保险人在红利生效日时的年龄以及本合同所载明的增额交清保险费率决 定。增额交清的保险金额自对应的红利分配日起生效。增额交清的保险金额每千元对应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

  如被保险人在红利增额交清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在红利增额交清之后申请理赔,保险金额以发生保险事

  故时的保险金额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在每个保险单年 度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变更将在下一保险单周年日生效。

  第四部分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 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 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

  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

  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四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交纳的保险费(包括本 合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