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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退休收入保障年金保险怎么样?

2014-09-25 09:1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二)被保险人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全残扶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全残,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自 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含)止,我们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 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全残扶助金,本合同于年金开始领取日 次日零时终止。

  二、若全残扶助金于应领日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 同终止时给付(不计利息)。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全残扶助金的,须一次性领 取申请领取日的全残扶助金累积余额。

  年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未发生全残且在年金开始领取日零 时仍生存,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5周岁(含)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止,我们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 年金。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76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 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0% 给付一次年金。

  三、若年金于应领日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 时给付(不计利息)。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年金的,须一次性领取申请领取日 的年金累积余额。

  年金开始领取

  日

  年金开始领取日分为四种:被保险人年满 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您可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任何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 取日。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

  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 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 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全残扶助金和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