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合美人生两全保险(A款)
2014-09-24 11:23: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3.8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14.1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 下列方式办理:
14.1.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 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1.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 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4.1.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 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15.1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 通讯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6.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17.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 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18.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第十九条 承保范围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19.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满 20周岁至 55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交费期满时,被 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 65周岁。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
20.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0.1.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且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年交,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x已交保险费期数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且保险费支付方式为月交,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20.1.2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x已交保险费期数÷1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的确认,且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年交,我 们将按下列公式计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x已交保险费期数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的确认,且保险费支付方式为月交,我 们将按下列公式计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x已交保险费期数÷12
20.1.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且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年交,我们按下列公式计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x已交保险费期数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且保险费支付方式为月交,我们按下列公式计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x已交保险费期数÷12
20.2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免除
21.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1.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