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紫荆花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9-24 08:26: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满期;
2.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3. 被保险人身故;
4. 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为零时;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 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十八周岁,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 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同一被保 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当地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限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 十八周岁,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此产品时,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外,按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此产品时,我们累计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四、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航空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个人账户价值的三倍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此产品时,我们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以上四款中提到的个人账户价值是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 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五、返还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六、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将本合同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转化为满期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
人,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的各项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身故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 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