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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至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11:50: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

  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 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 过人民币 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 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 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 之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至尊宝年金保险(分红 型)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合同构成

  1.2

  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 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天至 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至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 1-2

  3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

  (2)

  (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保险责任的免

  除

  2.5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您所交的本主合

  同的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生存年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

  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 时给付。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

  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 给付生存年金,至 被保险人年满 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

  生存年金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4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

  年满 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保险期间

  2.3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2.2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7.4)。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

  1.7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附件 1-2

  4

  保险金受益人

  4.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本主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主合同保单

周年日较迟者。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