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稳健人生两全保险(B款)
2014-09-23 09:12: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稳健人生两全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4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等于您在保险期间已向我们交付的根据保险费标准费率表计算的所有保险费(不包括因核保结果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
恒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稳健人生两全保险(B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是恒安标准稳健人生两全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稳健人生两全保险(B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合法有效的其他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 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59 周岁(含)以下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 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54 周岁(含)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为10 年,最长为40 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 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效力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 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只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本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本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25000 元人民币,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