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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

2014-09-23 11:45: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如果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还须向我们提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我们计算身故保险金时的保险单账户价值及终了红利之和的部分。

  四、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因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相同。年交保险费数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年交保险费最低为2500 元人民币,且应为100 元的整数倍。

  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每年的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年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年交保险费扣除基本保险费后的剩余部分为额外保险费。对于18 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基本保险费用于计算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您交纳的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与20 的比值。对于18 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如果您交纳的年交保险费不足6000 元人民币,则所有的年交保险费为基本保险费;如果您交纳的年交保险费数额高于6000 元人民币,则基本保险费为6000 元。

  3.2. 宽限期间

  您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应交付续期保险费之日起60 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我们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并收取风险保障费和资产管理费,但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正常保险单状态和交清保险单状态

  您在本合同规定日期或在宽限期间届满前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称为处于正常保险单状态。

  您在宽限期间届满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在保险单账户价值没有下降为零且没有出现负值时,本合同仍然有效,称为处于交清保险单状态。

  在本合同处于交清保险单状态时,我们将继续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并继续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收取风险保障费和资产管理费。保险单账户价值下降为零或出现负值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3.4. 恢复为正常保险单状态

  自本合同转为交清保险单状态之日起2 年内,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从交清保险单状态恢复成正常保险单状态。您应填写相关申请及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自您补交全部欠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从交清保险单状态恢复成正常保险单状态。

  自本合同转为交清保险单状态之日起2 年内,您未能补交全部欠交保险费的,不能再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恢复为正常保险单状态。

  3.5. 分红投资账户

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投资活动纳入分红投资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分红投资账户是我们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