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福寿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09:2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的给付
4.4
附件 1-3
8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
年龄性别错误
6.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6.2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6.1
其他事项
]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 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合同效力恢复
5.7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中止
5.6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 7.15)执行, 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 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 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 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保单贷款
5.5
附件 1-3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9
现��价值
7.4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7.3
指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
之日止,以不超过 3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仅承 担投保人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除外)。 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不高于 20万元人民币,则保障金额 为申请险种的保险金额;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高于 20万 元人民币,则保障金额以 20万元为限。
临时保障
7.2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
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7.1
释义
^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 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