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福寿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09:2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天至 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福寿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 1-3
3
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祝寿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
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66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 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 满 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 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
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
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给付养老年金,直 至被保险人年满 9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并保证给付 20年。 被保险人在申请领取养老年金时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方式。自被保险人年 满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月到达本主合同生效日在该月 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一次养老年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99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 20年。每月给付的养老年金按 年领养老年金的 8.45%确定。
养老年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
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给付生存保险金,直 至被保险人年满 5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
生存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4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
年满 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保险期间
2.3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2.2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7.4)。 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的,应在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向我们 提出申请。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续及风险
附件 1-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 险费的责任。
4
(9)
(6)
(7)
(8)
(4)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7.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10)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7.11)、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7.12)、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7.13)、摔跤、武 术比赛(见释义 7.14)、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1)
(2)
(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