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万全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32: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申请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或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1. 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诊断书或鉴定书原件;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四、满期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仍生存,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五、我们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 日内作出核定,除非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因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未及时给付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扣除先予支付的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在办理给付保险金、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返还您交付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它尚未还清的款项,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您的所有欠款。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身故的处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18 周岁前因本保险条款第2.3 款所列举任何情形之外的原因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18 周岁前因本保险条款第2.3 款所列举任何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相应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则同时支付。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3.6.2 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三、您申请领取上述金额,须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 您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的材料。
四、被保险人在其年满18 周岁前被宣告死亡,并且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您应于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 日内,按以下公式退还我们相应的金额:
(已返还的保险费与宣告死亡当日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较大者+已返还的宣告死亡当日的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已支付的体恤金红利)-(宣告死亡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宣告死亡当日的特别红利)
5.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于本合同解除时所在保单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