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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福万全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32: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在投保时交付,续期保险费应在交费期间内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交付。

  3.2. 宽限期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应交付日起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们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一、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次日零时起自动中止。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 年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次日的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效力恢复后,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在中止期间内未恢复效力的,则自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的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您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对应的保单年度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二、由于出现本条款第3.6.1 项规定的本合同中止情形的,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60 日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向我们支付您的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自我们收到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次日的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效力恢复后,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60 日未恢复效力的,自该60 日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的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但我们将从中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我们提交解除合同申请和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时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后,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收到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我们审核您的变更申请,并且出具同意变更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6. 现金价值权益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分别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后,且您至少已交满两年保险费,您可以享受下述两项现金价值权益:

  3.6.1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向我们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保险合同,则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贷款期限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由您与我们在保单贷款合同中约定。

  当您未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之和等于或大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3.6.2 减少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后,我们按照减少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初始保险金额和减少后的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承担保险责任,并将退还所减少的保险金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如减少的保险金额部分有对应的特别红利,则同时支付,但我们将先行扣除您未还的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交的保险费。

  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后,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相应变更为您实际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数额减去您每次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后的差额。

  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后,如果您仍需交付保险费,则以后需要交付的各期保险费数额也相应降低。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意外身故特别给付以及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给付的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