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富贵双全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11: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提供的借款材料及借款 额度经我们同意后,向您发放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 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请您特别注意: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 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及财务方面的资料 , 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恢复后, 红利累积账户 余额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时重新开始计息。
您与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本合同即自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
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表示,批注的 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 。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变更生���的时间 ,我们将 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 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含该日)十天内 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 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 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
3、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七部分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被保 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 ,并向您退 还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
第二、三款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在审核更正后,有权要
求您依照法律及公司投保规则的规定 ,补交保险费、参加体检及配合其他业务流程要求 ;若补交保险费前已 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在审核更正后,将多 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
第二十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 及时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