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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康乐无忧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2 10:07: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五十九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

  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定义如下:

  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未满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满4周岁以上 100%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4 保险期间

  2.5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如果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 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2.5.2 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周岁后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5.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6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 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 公司的“生存保险金”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2.7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