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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盛世鲲鹏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2 09:0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 岁(出生且出院满 28日)至 60周岁(含 60周岁)。

  1.4犹豫期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日内(含第 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

  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 1.05倍给付身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特别意外身故保

  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第四或第五保单年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您截至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累计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金额(含部分领取费用)未超过已 交保险费的 10%,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 别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您已交的保险费在 10万元及以上,我们将给付 10万元特别意外身

  故保险金。

  (二)若您已交的保险费在 20万元及以上,我们将给付 20万元特别意外身 故保险金。

  二、不论您购买一份或者多份本保险,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特别意外身故 保险金责任以 20万元为限。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人退还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 同账户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您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确定。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