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串串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9:05: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 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还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保险单载明的趸缴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2.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本合同生效 日起算的本合同已经过天数÷365)。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满期日零时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5.2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给付2.5.1 条的“身故保险金”外,还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5.3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15倍一 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6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 除外)期间;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 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 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 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 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若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 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 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