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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守护天使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2 09:02: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 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如果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 赔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需要亲自签署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 检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并向我们缴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自宽限期届满日起以年复利方式计息)。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文件及款项 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本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 解除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同时解除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并 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

  价值为保险单上所载的现金价值乘以比例(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不可分解的 附加合同中各项保险金后的余额除以基本保险金额)后的数值。若有借款,则先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 变更申请。

  9.3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