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守护天使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2 09:02: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 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日零时止。
如果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 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
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2.3.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
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则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
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 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