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都来保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22 08:29: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份数
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份数为投保份数。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六年、八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七种,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约定满期日零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 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10% 和
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3.2 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10% 和
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时符
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3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身故,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10% 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 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3.4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全残,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10% 和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 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 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5 陆地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2.3.3条的“意外
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陆地交通意外身故保险 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3.6 陆地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发生之日起���百八十天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2.3.4条的“意外
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陆地交通意外全残保险 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7 海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2.3.3条的“意外
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海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2.3.8 海上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2.3.4条的“意外
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海上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 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9 空中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飞机航班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2.3.3条的“意
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空中交通意外身故保 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3.10 空中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飞机航班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2.3.4条的“意
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