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合家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2:46: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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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信息变更
1.6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5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和
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保单工本费 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 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犹豫期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 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 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 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合同成立与生
效
1.3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合家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合同构成
1.2
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 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天至 5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合家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合保发〔2010〕367号,2010年 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3
(6)
(4)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8)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
(2)
(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
除
2.5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及“合
众附加合家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10%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
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
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天的时 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4)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4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
2.3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2.2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