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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同贺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19 12:45: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 病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至交费期满前,因 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 费期间)所得数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

  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 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 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 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 止。

  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

  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 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上述第(一) 项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 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 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

  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 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

  (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上述第(二)项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 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 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 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5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为 10年或2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本合同的 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选定。

  二、本合同所指乘坐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 出租车等合法商业运营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限按以下约定界定: (一)乘坐客运飞机: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

  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目的港走出舱门时止;

  (二)乘坐客运火车、地铁、轻轨: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 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时止,但中途出站在站外期间不属 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三)乘坐客运轮船:自被保险人检票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 的旅程终点离开码头时止,但中途下船在船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 期限;

(四)乘坐客运汽车: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