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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养育金年金保险(B款)

2014-09-19 12:37: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养育金年金保险(B款)怎么样?

  恒安标准附加养育金年金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4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连带被保险人2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且此后连带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在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后或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认为永久完全残疾后的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照本附加险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连带被保险人给付养育金,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养育金年金保险(B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养育金年金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养育金年金保险(B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您只有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主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保险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协议、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不一致,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54 周岁(含)以下且身体健康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险。

  二、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且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连带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连带被保险人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二十四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3.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5.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连带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有5000 元、10000 元和15000 元3 种供您选择,具体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连带被保险人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且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