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富贵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2:27: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产的处理
4.2红利分配日
4.3红利给付方式11.保险合同的变更
4.4红利给付方式变更11.1减额交清保险
11.2保险金额变更
5.责任免除
5.1责任免除12.保险合同借款
12.1保险合同借款
6.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3.合同解除
6.2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13.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3我们解除权的限制
14.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7.保险费14.1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1保险费的交付14.2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7.2宽限期14.3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7.3保险费的自动垫交14.4争议的处理
14.5批注
8.合同效力的恢复14.6索引
8.1合同效力的恢复
附表
ٛٛٛ
【条款内容】
1.释义
~~~~~~~~~~~~~~~~~~~~~~~~~~~~~~~~~~~~~
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 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2.1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 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1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 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周岁2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各交费期 间的投保年龄上限如后)。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 保本合同。
交费期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投保年龄上限六十周岁五十五周岁五十周岁
2.3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的次日 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 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4、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4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本合同的申请。
1、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3、保险利益:指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 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龄达到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 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自本合同 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与“原定交费期间届满日”两者较 早届至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的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生 存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龄达到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