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嘉泰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9 11:28: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额 保险金额×5 保险金额×5 保险金额×10 累计已交保险费
意外身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特定事故身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通
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航空意外身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
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非意外身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以上所列情况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根据下表所列金额向受
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意外 高度残疾保险金
特定事故高度残疾 额外保险金
航空意外高度残疾 额外保险金
非意外高度残疾 保险金
金额 保险金额×5 保险金额×5 保险金额×10 累计已交保险费
意外高度残疾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特定事故高度残疾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
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航空意外高度残疾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
残疾; 非意外高度残疾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以上所列情况之外的原因导致身体
高度残疾。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
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住院手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原因导致需要在医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必须且 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的百分之八十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手术保险金。每一保险单年度被 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手术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10%为限。
实际手术费用是指符合保险单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在医院内实际支 出的麻醉费和手术费。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及任何第三方
获得给付,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保险单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手术费用给
付保险金。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 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 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