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国华华宝安逸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9 11:27: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 生 存 保 险

  金申请

  在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全 残 保 险 金 申

  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

  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

  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

  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 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y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

  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 险 费 的 自 动 垫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