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宝安逸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9 11:27: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 合同 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
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单周月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60日至 50周岁(见 9.3)(含 5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
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 期 生 存 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
附加华宝安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已支付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华宝
安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之和。
身 故 或 全 残 保
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见 9.4),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9.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9.9)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9.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