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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增划算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19 10:58: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1无有效行驶证

  10.12现金价值

  10.13利息

  10.14借款利率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增划算」两全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如果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 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九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二万元。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的零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己缴纳保险费的110%;

  2. 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2.4.2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1% 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 仍然生存,我们将按照第2.4.3条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生存保险金”。

  2.4.3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己缴纳的保险费+基本保险 金额 -已给付的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住院津贴保险金)×110%。

  2.5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 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 公司的“生存保险金”本息一次付清。

  2.现金领取。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

  “生存保险金”。

  2.6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