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康一生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09-19 10:55: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
百八十天),首次发病释义 3并经医生释义 4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我
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 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如下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释义 5
如果该重大疾病是由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引起的,则无须受上述一百八十天的限 制。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年龄重大疾病保险金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足 1 周岁20%
满 1 周岁但不足 2 周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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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2周岁但不足 3 周岁60%
满 3周岁但不足 4 周岁80%
满 4周岁及以后100%
第八条 责任免除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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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释义 7释义 8释义 9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释义 10(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11(HIV 呈阳性);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释义 12释义 13。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1)至(8)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 的任何一种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给付责任。但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中 所界定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5)的限制;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 大疾病释义中所界定的“肌营养不良症”不受上述情形(8)的限制。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申请资料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 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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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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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完整病历、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 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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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在主合同的交费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 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第十三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当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疾病的发生率或相关的医疗技术发生重大改变时,我们有权提高或 降低本产品的保险费率。费率的调整将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针对同一 性别或同一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自调整后的第一个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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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周年日 起,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本附加合同相应的保险费。
第五部分 现金价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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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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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可能因为其他 条款的约定发生变更。如果您需要了解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第十五条 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六条 您主动解除合���的权利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