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19 10:50: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贵单位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贵单位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 头形式向贵单位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0.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贵单位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贵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贵单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贵单位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贵单位退还本合同的账户价值或该被保险人的 个人账户价值。
四、若贵单位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本 合同账户价值或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贵单位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贵单位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若贵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向贵单位 退还该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约定。
11.2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
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 被保险人资料 贵单位在投保时应提供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保险的相关书 面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应详尽记录每一
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职业、交费金额、保险金额等事项。
12 释义
12.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2.2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
12.3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4 全残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 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①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 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 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 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