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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黄金鼎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19 09:42: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成协议,在您补交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z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 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 年的除外。对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本公司有权按照保险人的真实年龄重 新核算保险金额,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6.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质 押贷款、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但 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5 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不允许的情形外,本公司可以要 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6 争议处理 您和本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为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争议解 决方式: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释义

  7.1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

  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临时保障 指本公司收到您缴付的暂收保险费起至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 并退还暂收保险费之日止,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且以该意外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除外),本公司将向投保 单所载明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该投保单所列明的身 故保险金,但该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整(未成年人 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同时本公 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暂收保险费。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20万元整。一份或多份投保单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视为同一被保险人,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整。 上述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 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单独原因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

7.3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 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