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黄金鼎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19 09:42: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临时保障
7.3 有效身份证件
7.4 现金价值
7.5 意外伤害
7.6 全残
7.7 公共交通工具
7.8 毒品
7.9 酒后驾驶
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1无有效行驶证
7.12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
安邦黄金鼎1 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条款
u 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黄金鼎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 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 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 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自本公司收到您缴付的暂收保险费起至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 并退还暂收保险费之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7.2)。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
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 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7.3),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 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 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 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 及时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 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7.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
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审核并 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 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
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 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