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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黄金鼎2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19 09:41: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1000元,您可以选择投保的份数并需于投

  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5.2 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

  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5.3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

  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 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

  (见释义7.13)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 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 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5.4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本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 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效力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5.5 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 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z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 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 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 年的除外。对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本公司有权按照保险人的真实年龄重 新核算保险金额,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6.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 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5 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不允许的情形外,本公司可以 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6 争议处理 您和本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为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争议 解决方式: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释义

7.1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