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黄金鼎2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19 09:41: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 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 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 水陆公共交通意 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7.6),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7.7) 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 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 是否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7.8) 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 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 是否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6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7.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7.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12)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 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 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w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
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 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方案。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 况。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以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 并于您申请领取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3.3 保单红利派发日
期
本主险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以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主险合同保
单周年日二者相比较迟到来日为准。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红利。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