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百年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19 09:39: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首期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

  交费期间3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

  最低投保年龄28日28日28日28日28日28日

  最高投保年龄55周岁55周岁50周岁45周岁40周岁30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⒉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1.2]零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全部已交保险费的

  110%退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生活品质津贴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日起每满3个周年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9%给付生活品质津贴,直至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2.3.3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自该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额的9%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且领取养老年金未满20年(即未满20次),则我们将被保险人领取不足20年部分的养老年金一次性给付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领取养老年金满20年,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次申请领取养老年金时,可以将养老年金转化成按月领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按养老年金的8.45%确定(四舍五入至0.1元人民币)。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且领取养老金未满20年(即未满240次),则我们将被保险人领取不足20年部分的养老金(按本条附表计算)一次性给付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领取养老金满20年,我们将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年度[11.3]内未领满的养老金(按本条附表计算)给付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若生存至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将在该日给付基本保额的9%,本合同效力终止。

  附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月领养老金次数N身故时退还金额

  月领次数N小于或等于240次(240-N)×每月养老金金额

  月领次数N大于240次,身故当时保单年度内已领取n次(12-n)×每月养老金金额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3.1款规定的身故给付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1.4],本合同效力终止。

  ⒊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给付受益人,身故给付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给付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给付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