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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09-19 09:37: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中止。

  ⒎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

  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

  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⒏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⒐如实告知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9.2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以下限制:

  (1)该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⒑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

  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10.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付。

  10.3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10.4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⒒释义

11.1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