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09-19 09:37: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保险合同”。
⒈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首期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⒉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当年度保额指基本保额乘以已交费年度数[11.2]。
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
额。
2.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生效日起算。
2.5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①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11.3]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11.4],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11.5]伤害事故,则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航空公共交通意外[11.6]伤害事故,则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的4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3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11.5]伤害事故与航空公共交通意外[11.6]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5.1条中①款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未满一年的,我们不支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无息退还所收取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③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5.1条中①款或②款的原因导致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不支付身故保险金,但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11.7]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2.5.2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6年金转换选择权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转换为生存年金。
2.7责任免除①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11.8],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9]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11.10];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13]的机动车[11.14];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