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19 09:2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 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z 被保险人变动
6.1 增加被保险人 因所属人员变动而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于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起为该被保险人建立个人
账户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6.2 减少被保险人 因所属人员变动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 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本公司将该被保 险人个人账户下的“个人交费账户”及“团体交费账户”中已归属于被 保险人的账户对应的现金价值退还该被保险人,同时将以上两个交费账 户对应的红利账户余额按合同约定的归属比例退还给被保险人,并注销 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中“团体交费账户”以及对应红利账户中的未归属被保险人的 权益余额将转入团体账户中的团体交费账户或对应的团体红利账户。 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或被保险 人人数低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 减保选择权
7.1 减保选择权 投保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一年后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
日前,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投保人团体账户和各被保险 人的个人账户下“团体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但每次减少的金额不得 超过其当时相应账户价值的15%,本公司将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团体 交费账户”的价值减少部分退还投保人。 该项权利每一保单年度只能行使一次。
| 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按约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性别错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文件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保 险金高于应领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多领的保险金,并 相应调整保险金领取标准。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保 险金低于应领保险金的,本公司应将应领保险金与实领保险金的差额无息 退还被保险人,并相应调整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8.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 同��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