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19 09:2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 同终止。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 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 保险费的支付及账户设置
3.1 保险费的支付 在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可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
额地为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但��费额度不得低于本公司的规定限额。
3.2 账户设置 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要求,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该被 保险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金的交费和累积管理。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可分为“个人交费账户”和个人账户中的“团体交费账户”(包 含两者所对应的红利账户)。“个人交费账户”用于管理被保险人个人缴 纳的保险费或投保人代扣代交的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个人账户中的“团 体交费账户”用于管理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在本主 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申请终止其“个人交费账户”,本公司将 退还被保险人“个人交费账户”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 的“团体交费账户”等其他账户仍然有效。
团体账户 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要求,为投保人设立团体账户,用于管理尚未分配 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团体交费,包含“团体交费账户”及其对应的红 利账户。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将投保人的每一笔交费在扣除管理费(见 释义9.9)后分别记入具体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团体账户,并依据本主险 合同规定账户累积利率(见释义9.10)和经过天数进行复利累积。 如果投保人选择累积生息的方式领取红利,本公司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的各个交费账户分别建立对应的红利账户,用于记录该交��账户所产 生的红利,并依据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按经过天数进行复利 累积(见释义9.11)。当交费账户撤销时,其对应的红利账户也随之撤销, 账户中的累积红利余额依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3.3 权益归属 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账户余额完全归属被 保险人所有。
投保人的“团体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账户余额完全归属投保人所 有。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就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团体 交费账户”以及对应红利账户的账户余额进行权益归属比例的确定。本 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将按照投保人确定的权益归属比例向被保险人给 付保险金。
x 红利
4.1 红利 本公司每年对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相关监管法
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 利分配,本公司将按照约定分配红利。
团体账户中的红 利
个人账户中的红 利
分配红利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方为有效。对于团体账户产生的红 利,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按照下列领取方式之一领取红利: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团体账户对应的红利账户中,按本公司每年 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和经过天数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或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投保人申请领取累积红利时,其团体账户对 应的红利账户的余额需达到人民币500元以上。
(2)抵交保费:将派发红利完全计入团体账户中的团体交费账户并参与 账户累积。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将以累积生息的方式
处理。投保人也可以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十日内 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团体账户注销后,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对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交费账户和团体交费账户产生的红利,本 公司提供下列两种红利领取方式,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选择其中一 种: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各交费账户对应的红利账户中,按本公司每 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和经过天数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