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兴邦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09-19 09:06: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4 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 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 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 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质押贷款,按照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根据 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主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主险合同在此期间 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4.5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 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70%,每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6.9) 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 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 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4.6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本主 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7 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 息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y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性别不符合本主险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 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 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 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 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