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兴邦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09-19 09:06: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主险合同的成立日、
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 险责任。 如果本公司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不承担本保险单载明的保 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期保险费,则本主险 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
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 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 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 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合 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 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 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 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
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后 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 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 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 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4)导致身故的,无等待 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8)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 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