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养育金年金保险(A款)
2014-09-19 08:38: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养育金中超过我们计算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以上的部分。
五、申请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保险费须交至连带被保险人15 周岁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附加险的保险费应与主险的保险费同时交纳。
3.2. 宽限期
您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应交付续期保险费之日起60 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我们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要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如果您在前款规定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次日零时起自动中止,自中止之日起2 年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经我��审核同意后,自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您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时,如主险合同效力已中止的,则您必须同时申请恢复主险合同效力。
本附加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未恢复效力的,自中止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单年度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犹豫期过后,您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您应填写退保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能有效证明您投保时及目前身份的身份证件。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您填写的退保申请时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完整退保申请材料后,计算当日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4.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4.1.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您变更职业或工种时,如果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类别在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的范围内,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应在变更后10 日内通知我们,我们决定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向您退还我们接到变更通知之日的本附加险保险单现金价值。
4.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您和连带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您和连带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您或连带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本附加合同解除时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下列规定办理。
二、您申报的您或连带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予以补交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您申报的您或连带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予以退还。
4.3.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养育金的期间内,我们有权要求您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对您的身体或有关诊断医疗资料进行检查或鉴定,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4.4.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4.5.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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