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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万事通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18 14:22: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利益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一、现金利益申请文件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利益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6、保险合同;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利益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曰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利益。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 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第十四条 减额缴清

  减额缴清是指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付清保险费,并以相同的合同条件相应减少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 后将本合同减额缴清。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小于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减额缴清保 额,本公司将按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减额缴清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不适用减额缴清。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 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 协议的当日24时起,合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