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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万事通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18 14:22: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本合同内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后生效。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现金利益给付

  自保险单上载明的缴费期满日起,若每三年被保险人仍生存,则本公司按投保人 投保时选择的给付次数定期给付现金利益,在给付完所有的现金利益后,本合同随之终止。每次给付的现金利益按以下比例计算:

  给付次数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1 100%

  2 50%

  5 20%

  8 12.5%

  二、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身故利益给付金额;

  但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任何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1或武装叛1;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

  第五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 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 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曰。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利益受益人,身故利益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