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7 09:51: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贵单位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向贵单位退还本 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6.1 职业、工种或环境 一、若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发生变更,贵单位或被保险人应自变更之
变更
^ 合同解除和变更
日起 10日内(含第 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二、我们将根据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确定该被保险人的危险
程度是否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若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我们将重新核定 该被保险人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的保险费交费标准;若不属 于我们的可保范围,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 日起解除,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经我们重新核定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交费标准发生变更,贵单位应自该 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按照新的交费标准交纳保险费,我 们承担的保险责任维持不变。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一、若贵单位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风险 (一)保险合同;
(二)贵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贵单位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贵单位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
请,在贵单位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 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贵单位的合法权益,贵单位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贵单位未以书面形 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贵单位。
_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贵单位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贵单位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
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贵单位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8.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贵单位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贵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贵单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贵单位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贵单位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贵单位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
的限制 灭。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贵单位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贵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贵单位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约定。
(二)贵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贵单位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贵单位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 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贵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贵单位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贵单位。
9.2 争议处理
9.3 被保险人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
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 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