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
2014-08-27 09:12: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材料向我们申请剩余各期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索赔权利人每次领取保险金时需到我公司柜台亲自办理理赔申请手续,我们收到索赔权利人的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 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受益人在保险金领取期间内身故,则未领取的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遗产发生继承,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支付方式向继承人继续履行给付责任。受益人的继承人应出具经公证的继承权证明文件,我们将按 该文件公证的继承权利份额给付保险金。如该部分未领取的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再次发生继承的,继承人领 取保险金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办理。
第十三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 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表示, 批注的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变更生效的时间, 我们将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含 该日)十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费 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三、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本附加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 名词释义
身体高度残疾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5);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5);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永久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能力
(注 4、5)。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但由白内障引起的失明除外。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质或功能障碍,以致 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基本日常生活能力的丧失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 5: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后,机能仍然 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意外事故 指外来